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权利,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与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审议并通过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2. 讨论并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 对学校领导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4.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名额根据教职工总数确定,一般为教职工总数的5%-10%。
三、会议召开的时间与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程序包括:
1. 校长作年度工作报告;
2. 分组讨论并审议工作报告及有关议案;
3. 表决通过相关决议;
4. 总结大会成果并向全体教职工通报。
四、提案征集与处理
在每次大会召开前,应广泛征集教职工提案。提案内容需围绕学校发展大局,关注教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提案经审查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提案人。
五、监督与评估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定期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内容。
六、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制度时,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通过以上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校园环境,使每一位教职工都能感受到自己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共同推动学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