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出访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经费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外交、商务、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二)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在每年年初应编制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工作任务需求、出国目的地经济水平等因素。
第五条 编制预算时,应当明确各项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主要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会议费、资料费等。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提交的预算进行审核后,下达批复意见。未经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调整或实施。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行程或增加不必要的开支。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须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同意。
第八条 国际旅费原则上采取经济舱标准,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乘坐公务舱;住宿应选择安全舒适且价格合理的酒店;伙食费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城市间交通费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为主。
第九条 所有费用报销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积极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即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框架,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有效提升我国对外交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