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证券业协会的运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天津市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证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修改草案。
第二条 天津市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天津市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天津市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天津市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是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3.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2. 执行协会决议;
3. 按时缴纳会费;
4.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 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6. 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项;
5. 其他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政府资助;
3. 社会捐赠;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天津市证券业协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