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减免及使用进行规范。
一、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原则上,该费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收费标准需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二、减免政策
为支持特定行业或群体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例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以及社会福利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减免。减免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资金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日常维护。各部门在使用资金时,需编制详细的预算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监督检查
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合理使用,市政府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合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体系,为城市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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