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提升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林场范围内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房修缮、重建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实用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国有林场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施工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国有林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或规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危旧房改造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和社会捐助等。
第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储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国有林场应安排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有效解决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国有林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保护好森林资源,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