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南京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教学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特制定本工作条例。该条例旨在明确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管理细则。
一、组织架构
教学委员会由外国语学院全体教师推选产生,成员包括资深教授、副教授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青年教师代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并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二、主要职责
1. 制定和修订学院内部的教学管理制度;
2. 审核新开课程设置方案,评估现有课程质量;
3. 监督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有效实施;
4. 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5. 协调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 对教师个人或集体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表彰。
三、会议制度
教学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紧急会议。每次会议均需提前通知所有委员,并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
四、决策程序
任何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后方可作出决定。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多数票支持即视为通过。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则需提交院务会进一步审议。
五、监督机制
为保证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能,教学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同时,学院也将不定期地对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六、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南京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所有。今后若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完善,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概述。希望每位教职员工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这一重要的工作中来,共同努力推动我院教育教学事业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