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条例】为规范和引导我校青年志愿者的组织管理与服务行为,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提升青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商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籍学生及在校内注册的青年志愿者组织。通过明确权利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流程、激励机制与考核办法,旨在构建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的志愿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校园公益氛围。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国家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是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青年志愿者应秉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服务与公益活动,展现当代大学生的良好风貌。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参与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公益宣传、大型活动保障等各项志愿服务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上海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学校志愿服务工作的主要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志愿服务资源,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志愿服务分队或小组,接受校级志愿者协会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志愿者需遵守相关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培训、会议及服务活动,服从组织安排,维护学校形象和志愿服务声誉。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校园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社会调研、大型赛事保障、扶贫助困、环保宣传、社区服务等。
第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注重文明礼仪,尊重服务对象,保持良好沟通,确保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九条 志愿者需如实记录服务时长,定期提交服务报告,接受监督与评估。
四、激励与考核
第十条 学校建立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荣誉证书、评优评先、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等。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志愿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服务资格或取消志愿者身份等处理。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上海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海商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学生的参与热情,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志愿服务成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和谐校园、服务社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