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年13号文关于城建税是减半还是免】一、
财税〔2019〕13号文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主要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该文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中均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减免措施,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的政策并未直接提到“减半”或“免征”,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影响了城建税的征收。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的相关规定,城建税的征收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税额。因此,如果纳税人因享受增值税或其他税种的减免政策而减少了应纳税额,那么相应的城建税也会随之减少。但这种减少并非城建税本身的“减半”或“免征”,而是基于其计税依据的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城建税本身并没有被明确纳入财税〔2019〕13号文的直接减免范围,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该文对城建税实行了“减半”或“免征”。如有特殊情形或地方性政策,需结合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执行口径进行判断。
二、表格展示
项目 | 内容说明 |
文件名称 | 财税〔2019〕13号文 |
发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涉及税种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
城建税是否直接减免 | 未直接提及“减半”或“免征” |
城建税计税依据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额 |
是否间接影响 | 是,若其他税种减免,城建税相应减少 |
是否属于政策重点 | 不是,城建税未作为核心减免对象 |
地方执行情况 | 可能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政策 |
三、结语
财税〔2019〕13号文虽然对多个税种进行了减免,但城建税并未被明确列为“减半”或“免征”对象。其征收仍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为依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综合考虑各项税种之间的联动关系,必要时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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