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资助设立的,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非营利性工作岗位。这些岗位主要涉及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能够得到优先安置。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岗位需求调研、岗位设置审批、岗位信息公布等。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置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兼顾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意愿。岗位设置应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在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时,需提交详细的岗位职责说明、用工计划及预期效果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设立并发布招聘信息。
第三章 就业援助对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公益性岗位:
(一)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残疾人员;
(五)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八条 就业援助对象在申请公益性岗位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辅导,以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实行公开招录制度。用人单位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数量、条件、待遇等内容。
第十条 应聘者需按照公告要求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或面试。对于特别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并采取专项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招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于符合条件但未能被录取者,应及时反馈结果并给予适当指导建议。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对于聘用到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或者晋升机会。同时,也要加强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公益性岗位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此外,还可以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管理的新模式,增强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同时,要建立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合规。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