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配套费的征收与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为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由政府向新建项目或开发单位收取的一种专项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条 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新建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 配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对于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或缓缴配套费。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配套费缴纳证明。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及时开具发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配套费,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配套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对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配套费的征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