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残疾人及其亲友、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团结广大残疾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理念,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融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联合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主要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指导联合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活动符合章程规定。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加入联合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参与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取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联合会章程,积极参与联合会的各项事务,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后的章程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