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建筑工程领域,设计与施工的一体化模式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这种模式不仅能够提高工程效率,还能有效降低项目成本,确保工程质量。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二条 招标条件
参与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设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招标程序
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具体要求。
2. 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其中应包含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投标工作,违者将依法处理。
第五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通过以上规定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促进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