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正:
第一条 修正条款
原章程中关于股东权利的部分,现作如下修改:
1. 原文:“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条 新增条款
在公司章程中新增以下
1.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确保所有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参会。”
第三条 其他修订
对原章程中部分表述进行了文字上的优化,以增强法律条文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修正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请各位股东及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日期]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具体修正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