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在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基金收支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减征范围和幅度,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二、主要内容
(一)减征对象
本次阶段性减征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医保不纳入此次减征范围。
(二)减征期限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执行时间。
(三)减征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对其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定比例的减征。具体减征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基金管理
各地要密切监测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对于可能出现的收支缺口,可通过提高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弥补。
(二)优化经办服务
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申报、电子票据等便捷方式,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请大家认真贯彻执行。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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