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农业合作社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按照互助互利原则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为规范内部管理、保障成员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合作社名称为“XX农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以服务成员为核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成员共同富裕。
第三条 本合作社坚持民主管理、公平分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成员资格与权利义务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加入本合作社的农民或农业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成员。
第五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合作社的各类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销售等服务;
(四)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社收益;
(五)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六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入社费用及合作基金;
(三)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四)维护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
三、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各项事务公开透明。
四、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和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报成员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 合作社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技术培训、市场拓展等方面,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
五、章程修改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合作社因政策调整、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剩余财产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结语:
农业合作社作为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合理的章程制定与实施,能够有效保障成员权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