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假与销假流程,确保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全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聘用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学习培训等特殊情况,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
1. 事假:因个人事务需请假的,应提前申请并说明事由。一般事假不超过3天,超过3天需经分管领导批准;连续请假超过7天的,须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2. 病假:因病需请假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相关医疗记录。病假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连续请假超过15天的,需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3. 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需提前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年休假:工作人员根据工龄享受相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休假前应填写《年休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5. 调休、补休:因加班或特殊工作安排需调休的,应提前报备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无故占用正常休息时间。
三、请假程序
1. 请假人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类型、起止时间、事由及联系方式。
2. 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相关负责人,并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3. 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或变更,请及时向审批人说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销假管理
1. 请假人员应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岗,并在返岗当天向所在科室负责人销假。
2.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岗,应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手续。
3. 人事部门负责对请假和销假情况进行统计和核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五、监督管理
1. 各科室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请假情况的监督,确保请假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谎报请假事由或未按规定销假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或纪律处分。
3. 人事部门定期对请假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机关单位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