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处分种类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三、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
(一)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
1. 无故旷课者,按实际缺课节数累计计算,并给予相应处分。
2. 在考试中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1. 擅自在外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等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处分程序
1. 学生违纪事实清楚后,由所在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 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3.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
五、申诉机制
被处分学生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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