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激励全省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精神文明奖发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旨在规范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流程,明确奖励标准与适用范围,确保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精神文明奖主要用于表彰在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
第二条 精神文明奖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发挥榜样示范作用,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精神文明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接受上级单位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获得精神文明奖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在日常工作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展现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表现英勇,作出重要贡献;
- 长期致力于改善社区环境或提升公众文明素质;
- 其他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标准将依据获奖者的具体事迹及其影响力确定。原则上,个人奖项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集体奖项总额上限为2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经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示,无异议方可正式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第七条 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选活动,特殊情况可随时补充申报。评选结果需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及所得利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精神文明奖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设立举报热线和电子邮箱,方便群众反映问题线索。对于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不断完善优化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所有。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落实,相信能够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创建的热情,共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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